根据检索到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50434-2018)第4.0.1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级应根据项目所处地区的水土保持敏感程度和水土流失影响程度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应执行一级标准的情形(第1款)
项目位于下列区域且不能避让的,以及位于县级及以上城市区域的,应执行一级标准:
应执行二级标准的情形(第2款)
项目位于湖泊和已建成水库周边、四级以上河道两岸3km汇流范围内,或项目周边500m范围内有乡镇、居民点的,且不在一级标准区域的,应执行二级标准。
注:河道等级按《河道等级划分办法》划分为五级,四级以上河道指流域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公里的河道。
应执行三级标准的情形(第3款)
项目位于一级、二级标准区域以外的,应执行三级标准。
其他相关规定
该标准于2018年发布,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是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 50434—2008的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完善防治标准等级划分规定、调整防治指标、按八个水土保持区分别提出指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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